职权编号 |
022002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4028 Y对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法规信访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
审查
|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
法规信访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法规信访科
|
决定
|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法规信访科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
法规信访科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法规信访科
|
|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规信访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8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