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0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4024 Y对排污单位违法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法规信访科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 |
设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一)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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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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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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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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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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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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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支队、分局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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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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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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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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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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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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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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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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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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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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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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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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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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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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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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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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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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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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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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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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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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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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