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0001-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4001-04 Y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主项名称 |
0114001 Y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实施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新二路(街)如意楼114室(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无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通过,1998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
2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11日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2个工作日):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10个工作日):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
|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准予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出具项目的竣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并报送至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061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