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0001-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4001-01 Y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主项名称 |
0114001 Y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实施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新二路(街)如意楼114室(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5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3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33号,2010年1月21日通过,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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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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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2个工作日):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依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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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保护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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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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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10个工作日):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材料的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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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保护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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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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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准予审批或者不准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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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保护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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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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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根据审批结果,出具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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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保护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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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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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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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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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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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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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保护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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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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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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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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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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