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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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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200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14004 Y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构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红旗区新二路(街)如意楼114室(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辐射安全许可证》5年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31日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3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3号,2008年11月21日修改通过,2008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 50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省环保厅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主管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2个工作日):审查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决定。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6个工作日):审查上述申请材料的合理性,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许可证核发的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准予核发许可证的意见。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作出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并信息公开。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07706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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