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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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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20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14003 Y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实施机构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红旗区新二路(街)如意楼114室(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5年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19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审查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决定。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15个工作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2个工作日):根据许可结果,制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排污的单位纳入试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新乡市环境监察支队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辐射固废环境管理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15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70589
2 服务电话 0373-307706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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