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20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4002 Y排污许可证核发 |
实施机构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红旗区新二路(街)如意楼114室(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排污许可证》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1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4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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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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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个工作日):审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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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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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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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审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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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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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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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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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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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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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5个工作日):根据许可结果,制作《排污许可证》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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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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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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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排污的单位纳入试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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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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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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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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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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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70589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70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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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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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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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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