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14-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14-02 Y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核转报(含划拨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容积率调整) |
主项名称 |
1413014 Y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4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
5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6 |
【部门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
7 |
【规范性文件】《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国土资发〔2010〕204号)
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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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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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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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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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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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 对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政策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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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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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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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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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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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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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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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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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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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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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分局、批后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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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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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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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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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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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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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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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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