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24 Y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实施机构 |
地质勘查与环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申报
|
1.受理申报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告知不予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放弃。
|
行政服务事项科
|
评审
|
2.评审责任:组织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公示
|
3.公示责任:公示相关信息,听取核实公示意见。
|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验收决定
|
4.验收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决定。
|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实施
|
5.实施责任:制作验收文书下发有关单位,并公布有关信息。
|
行政服务事项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4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