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2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22 Y一次性开发2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的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谁开发,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
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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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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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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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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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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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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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规划调控监测科、地籍管理科、法规监察科(信访科)、财务科、土地整治中心科室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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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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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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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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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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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0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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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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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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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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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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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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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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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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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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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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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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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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