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2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21 Y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实施机构 |
地质勘查与环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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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计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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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制定责任:依法制定奖励计划,发布奖励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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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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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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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申报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告知不予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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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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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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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审责任:组织评审,形成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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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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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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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示责任:公示相关奖励信息,听取核实公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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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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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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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奖励决定责任:作出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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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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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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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责任:制作奖励文书下发有关单位,并公布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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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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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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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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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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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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