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1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17 Y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4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公布,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标志所在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所需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下放部分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事权的通知》(豫测〔2014〕37号)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河南省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HeNCORS)、各等级水准点、大地控制点迁建的受理和审批,其他测量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批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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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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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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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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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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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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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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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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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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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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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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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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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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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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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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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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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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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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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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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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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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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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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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