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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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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33016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13016 Y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86年3月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重要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批时,应当附有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矿情况的审查意见。
3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4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4〕22号) (二)细化审批职责分工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的职责: 一是对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或不作压覆处理的,出具不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二是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协调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按照规定签署相应的协议; 三是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省部级发证的矿业权、地勘基金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矿产开发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矿产开发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矿产开发管理科、 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矿产开发管理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36983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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