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15 Y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复垦验收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
2 |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2年12月11日通过,自2013年3月1日施行)
第六条 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自2011年12月31日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审查是指审查机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送审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审查机关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 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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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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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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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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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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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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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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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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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通过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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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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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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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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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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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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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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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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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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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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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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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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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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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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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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