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1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13 Y征地补偿 |
实施机构 |
市征地事务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79号)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部分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4〕98号)
附件:《新乡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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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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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依据省政府征地批复标准,对需要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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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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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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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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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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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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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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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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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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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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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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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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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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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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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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