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09 Y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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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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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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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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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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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 对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政策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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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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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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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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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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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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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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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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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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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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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分局、批后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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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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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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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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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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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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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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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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