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05 Y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86年3月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2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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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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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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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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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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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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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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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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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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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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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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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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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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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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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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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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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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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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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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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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