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03 Y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86年3月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4号)
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34种矿产(《国务院令第241》号矿种目录)以外矿种的零星分散矿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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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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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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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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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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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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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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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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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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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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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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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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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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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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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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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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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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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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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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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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