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3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13001 Y易地调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组织落实。补充耕地超过应开垦指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款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个别省辖市、县(市)确因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易地开垦,并核减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
2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74号)
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
3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耕地后备资源合理利用的通知》(新政办〔2011〕144号)
三、(二)各地要牢固树立“以补定占”的意识,立足本行政区域内自求耕地占补平衡。未经市政府批准,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向市外流转,各县(市)、区之间也不得自行调整补充耕地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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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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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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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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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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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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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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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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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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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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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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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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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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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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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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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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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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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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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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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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