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33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13001 Y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认定 |
实施机构 |
市土地储备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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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制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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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计划(即办):详细拟定具体出让地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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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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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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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拟出让宗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政策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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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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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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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确认,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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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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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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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实施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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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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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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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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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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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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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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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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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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