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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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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3301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3010 Y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检查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检查。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其他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307754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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