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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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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3301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3009 Y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其他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307754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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