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3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3008 Y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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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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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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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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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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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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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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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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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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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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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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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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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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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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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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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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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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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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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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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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