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2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3007 Y地质遗迹保护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检查。
|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其他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4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