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33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3002 Y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1 |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
第十条 附则10.1款 小矿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技术要求可适当简化,但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
1、没有地测机构的小矿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对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开展地质测量工作。
2、每年至少施测一次。对于顶、底板不稳定或采用充填法采矿、全面垮落法处理采空区的矿山以及其它不及时施测就难以取得地质测量数据的矿山,应及时施测。
3、矿山控制测量,主、副井和主要运输大巷测量应用全仪器法,其他采矿工程可用半仪器法测量。无论用何种方法,其测量精度必须满足有关矿种测量规程的要求。
4、当年的探采矿工程应进行编录,并采测必要的样品,为准确估算资源储量奠定基础。
5、资源储量估算至少应包括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本年度动用资源储量、采出资源储量和损失资源储量。
6、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可适当简化,至少应附资源储量估算图、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图和固体矿产资源报表。
10.2款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小矿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具体实施办法。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变职能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5〕1号)
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完成储量动检报告验收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厅。同时向省矿业协会报送动检机构考核资料。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函〔2014〕143号)
二、革新机制,协助考核
(一)做好协调配合,推进改革创新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掌握省矿业协会在改进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方面的措施和方法,利用好矿业协会对矿山储量动检机构业务能力、工作成果、诚信自律等方面的年度考核结果。要做好相关的宣传和说明工作,促使各有关方面认真参与和配合省矿业协会的工作部署
和管理要求。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矿山储量动态的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其他
|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