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33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13007 Y对土地登记费的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
2 |
【规范性文件】《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豫价房字〔1993〕87号) |
4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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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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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申请所需材料,接受来办事项,不予受理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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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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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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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予以通过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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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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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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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业务科室的审核材料和相关手续是否合格,合格的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告知缴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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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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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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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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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科、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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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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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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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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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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