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33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13006 Y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
3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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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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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申请所需条件、材料,接受来办事项,不予受理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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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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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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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予以通过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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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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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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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业务科室的审核材料和相关手续是否合格,合格的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告知缴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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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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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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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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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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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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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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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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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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