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330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13005 Y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2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 |
3 |
【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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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5倍计收。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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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申请所需材料,接受来办事项,不予受理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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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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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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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予以通过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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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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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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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业务科室的审核材料和相关手续是否合格,合格的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告知缴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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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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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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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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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科、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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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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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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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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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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