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33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13003 Y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
2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3 |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
第三条 土地复垦费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涉及跨市、县被破坏的土地,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别负责征收。 |
5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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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条件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为计征依据,按每吨1.30-1.80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按每平方米7-9元收取,其他土地减半收取。2、挖沙、取土、采石等造成土地破坏,土地原貌基础下挖两米以内,每立方米按0.50元收取;下挖两米以上(含两米)每立方米按0.80元收取;采石按每立方米0.50元收取。 3、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耕地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坑塘等其它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4、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每平方米按4.5元收取。5、工业排污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6、其它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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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申请所需材料,接受来办事项,不予受理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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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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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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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予以通过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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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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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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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业务科室的审核材料和相关手续是否合格,合格的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告知缴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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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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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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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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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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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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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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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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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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