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33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0413002 Y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86年3月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2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1997年7月国务院第222号令修改)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
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 |
4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二章 第五条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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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及依据 |
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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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申请所需材料,接受来办事项,不予受理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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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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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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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予以通过的,告知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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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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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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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业务科室的审核材料和相关手续是否合格,合格的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告知缴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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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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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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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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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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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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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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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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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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