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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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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433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征收类
职权名称 0413001 Y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1986年3月通过,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3 【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第五条第二款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征收标准及依据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以出让合同确定的价款数额为依据。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公示申请所需材料,接受来办事项,不予受理的,告知原由。 矿产开发管理科
审核 对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予以通过的,告知原由。 矿产开发管理科
决定 审查业务科室的审核材料和相关手续是否合格,合格的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告知缴款事项。 财务科
其他 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矿产开发管理科、财务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36985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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