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308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3080 Y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1997年7月修改)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2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颁布,2012年5月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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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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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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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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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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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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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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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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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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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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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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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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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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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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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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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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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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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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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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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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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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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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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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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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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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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66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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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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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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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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