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3305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13046 Y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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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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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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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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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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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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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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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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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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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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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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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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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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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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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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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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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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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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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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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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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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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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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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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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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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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66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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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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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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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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