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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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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33009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3001 Y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基本农田的处罚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监察支队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法规科、监察支队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法规科、监察支队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法规科、监察支队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法规科、监察支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法规科、监察支队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法规科、监察支队
其他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科、监察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206670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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