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3007-08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3003-08 Y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主项名称 |
0113003 Y采矿权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 |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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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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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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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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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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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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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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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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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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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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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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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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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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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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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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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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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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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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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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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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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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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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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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