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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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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33007-06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13003-06 Y采矿权注销登记
主项名称 0113003 Y采矿权许可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注销通知书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法人不再存续的;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矿产开发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矿产开发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矿产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矿产开发管理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40日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36983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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