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3007-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3003-06 Y采矿权注销登记 |
主项名称 |
0113003 Y采矿权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注销通知书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2 |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告、并已送达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期满60个工作日后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的,原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关闭且法人不再存续的;
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并且没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主体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直接注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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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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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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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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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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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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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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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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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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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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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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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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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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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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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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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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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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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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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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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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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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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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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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