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3007-05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3003-05 Y采矿权变更登记 |
主项名称 |
0113003 Y采矿权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2 |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第二十五条 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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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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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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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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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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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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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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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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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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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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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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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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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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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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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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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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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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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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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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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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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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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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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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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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