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3007-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3003-04 Y采矿权转让审批 |
主项名称 |
0113003 Y采矿权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2 |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6号)
(二)严格转让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采矿权转让审批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采矿权转让管理,尤其在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对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进行公示公开等方面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市、县级审批登记采矿权转让公示及转让合同鉴证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
附件3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录第19项,省国土资源厅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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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编号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1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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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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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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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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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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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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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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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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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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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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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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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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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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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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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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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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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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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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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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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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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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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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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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