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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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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133007-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许可类
职权名称 0113003-03 Y采矿权延续登记
主项名称 0113003 Y采矿权许可
实施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采矿许可证(大型以上的,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收费依据及标准
编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矿产开发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矿产开发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矿产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矿产开发管理科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40日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8510
2 服务电话 0373-36983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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