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3007-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3003-01 Y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 |
主项名称 |
0113003 Y采矿权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小型1年、中型2年、大型3年)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2 |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
3 |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决定
|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送达
|
4.送达责任(9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事项服务科、
矿产开发管理科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
办理期限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39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