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3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13002 Y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2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十三条 临时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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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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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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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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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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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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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科、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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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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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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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审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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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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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8510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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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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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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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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