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2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26 Y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4楼新乡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
2 |
【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新政﹝2003﹞5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采取代征与自征相结合的方式,市政府委托有关单位作为代征单位征收相关内容的价格调节基金。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全市此工作的综合协调、征收稽查、管理、使用和监督,具体负责委托有关代征单位,下达征收目标,解决征收困难,研究完善我市有关规定,强化宣传及监督代征部门将基金上交财政专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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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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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由使用单位向发改委提出申请,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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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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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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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由基金办会同财政部门对使用单位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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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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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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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考察通过经市政府主管市长批准,批准后由本级财政作偿还担保,基金办与使用单位签署使用协议,由市财政局将借用款额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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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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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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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拨付决定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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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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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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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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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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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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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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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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