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2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23 Y市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审批 |
实施机构 |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发改委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家主席令第25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第二款 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豫经动〔2013〕15号)
第二十三条 市级动员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国家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涉密,相应的文号、法律位阶等不明)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同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设立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文件,抄所在军区经济动员办公室或装备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同意设立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审查
|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会同军事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依法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决定
|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制作审批文件,分管副主任签批。
|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送达
|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送达有关部门和抄送单位。
|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建设和管理
|
5.建设和管理责任:指导动员中心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动员中心能力建设。
|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716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