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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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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03023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06023 Y市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审批
实施机构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发改委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家主席令第25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第二款 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2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豫经动〔2013〕15号) 第二十三条 市级动员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国家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涉密,相应的文号、法律位阶等不明)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同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设立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文件,抄所在军区经济动员办公室或装备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同意设立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审查 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会同军事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依法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决定 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制作审批文件,分管副主任签批。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送达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送达有关部门和抄送单位。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建设和管理 5.建设和管理责任:指导动员中心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动员中心能力建设。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894
2 服务电话 0373-36967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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