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2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22 Y省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发改委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豫经动〔2013〕15号)
第十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所在省辖市的经济动员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产品和主要技术介绍,动员产品和技术的发展方案,动员机制的落实计划等。
第十一条 省辖市经济动员办公室根据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规划和军事需求,会同同级军事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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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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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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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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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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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责任(3个工作日):会同军事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依法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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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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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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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制作转报文件,分管副主任签批,提出审批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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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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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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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送达上级机关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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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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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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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和管理责任:指导动员中心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动员中心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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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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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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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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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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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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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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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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