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2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20 Y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高技术产业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2号令,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2.《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4号令,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
2 |
【规范性文件】1.《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06〕1584号)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 管理等工作。
2.《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08〕839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是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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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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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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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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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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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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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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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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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核转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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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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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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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转报文件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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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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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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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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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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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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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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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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