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19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19 Y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高技术产业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发改委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6]1483号,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二章 第七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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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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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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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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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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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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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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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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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核转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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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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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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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转报文件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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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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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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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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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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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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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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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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