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16 Y境外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2 |
【规范性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
目录第十二项 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外资〔2015〕371号)
第五条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核准申请材料,同时,地方投资主体应附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 属于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地方投资主体应附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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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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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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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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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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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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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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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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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核转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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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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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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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转报文件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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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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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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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后送达申请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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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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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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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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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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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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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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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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