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1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15 Y利用国外商业贷款及外债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际计委、财政部、外管局28号令,自2003年1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
2 |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第(六)项: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自1995年9月27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技术改造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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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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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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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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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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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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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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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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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审核转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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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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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转报文件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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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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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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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后送达申请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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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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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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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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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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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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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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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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