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03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06006 Y撤消核准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农村经济科、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发展科、基础产业科、社会发展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服务业办公室、工业发展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1楼新乡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自2014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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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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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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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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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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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事项依法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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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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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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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分管副主任签批,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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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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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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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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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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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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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收到上级批复文件后送达申请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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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发展科、基础产业科、社会发展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服务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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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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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科、能源规划建设办公室、城市发展科、基础产业科、社会发展科、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服务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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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894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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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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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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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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