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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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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03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06001 Y价格认定及复核
实施机构 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一号市行政办公大楼14楼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
设立依据
1 【部门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2010年4月13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2 【规范性文件】1.《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自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2.《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自2008年6月4日起施行)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3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审核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标的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
审查 2.审查责任:两人以上价格鉴证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物勘验;两人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价格调查;客观公正进行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定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按照涉案财物的鉴定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
送达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时限送达《价格鉴定结论书》。 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
保密 5.保密存档责任:依照程序归档管理。 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894
2 服务电话 0373-369687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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